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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霞、白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霞,白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720号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盈,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白定伟,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霞、白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