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霞、白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霞,白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720号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盈,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白定伟,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霞、白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