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与清泉酒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清泉酒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3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孙玉贤,局长。被执行人:清泉酒业。申请执行人以通国土(强)2016字第060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亦未履行缴款的义务,而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八十六条、九十三、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准予执行。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海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