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陆河县某某社与陈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某某社,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206号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陈某某,女,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谢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与被告陈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于2017年7月31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某某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陆河县某某社负担。审 判 长 卓俊鸿审 判 员 陈志宏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