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德利、程凤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利,程凤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利,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外轮天津公司内退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程凤来,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利与被执行人程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