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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赞丰与杜增振、杜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丰,杜增振,杜永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716号原告:王赞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杜增振,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杜永芹,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王赞丰与杜增振、杜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赞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赞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赞丰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现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