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赞丰与杜增振、杜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丰,杜增振,杜永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716号原告:王赞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杜增振,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杜永芹,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王赞丰与杜增振、杜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赞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赞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赞丰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现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