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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罪犯赵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更213号罪犯赵辉,男,1976年1月13日生,满族,初中文化,原住辽宁省凤城市。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赵辉犯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十八万元(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铁审刑执字第00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铁审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2017)铁监减字第129号减刑建议。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2017)1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于2017年8月1日在铁岭监狱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李铁、于鹏飞,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宁维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辉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努力劳动,接受改造。考核期截至2017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5次,表扬2次,有效减刑分583分;2015年、2016年度评审鉴定均为优;月均消费400余元。以上事实有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和监狱消费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辉犯出售假币罪,属于“三类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罪犯赵辉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且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应当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庆利审判员  韦加诚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