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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冬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冬根,陈晓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03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统一社会信。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冬根,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258号5栋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晓莺,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萍水南路62号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冬根、陈晓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2.834284万元,截止2017年7月3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2.834284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4、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8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