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会香与被告谢峰、鑫信达小额贷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会香,谢峰,金信达小额贷款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520号原告:侯会香,女,1966年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谢峰,男,1980年7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金信达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谢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会香负担。审判员 侯百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