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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翠云与胥法荣胥法禹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云,胥法禹,胥法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22号原告:孙翠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法禹。被告:胥法荣。原告孙翠云与被告胥法禹、胥法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