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龚昌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昌荣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95号罪犯龚昌荣,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邳刑二初字第0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昌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侦查机关已查封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集资额、诈骗数额比例返还参与人、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龚昌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昌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龚昌荣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十六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昌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