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辽源市宝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芝、刘大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辽源市宝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芝,刘大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宝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忠才,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芝,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大利,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宝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吉0422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国芝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芝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芝负担。审判长 陈朝晨审判员 王洪波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