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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奚家川与王福义、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家川,王福义,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家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友。委托代理人:王强,系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义,。委托代理人:李广东,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琴,女。上诉人奚家川与被上诉人王福义、原审被告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奚家川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对被上诉人王福义出借资金的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并申请王福义所提供的借条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奚家川的申请事项属于基本事实调查认定部分,应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奚家川的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奚家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富喜胜审判员毛国强审判员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李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