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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河君、赖灿彬、张兰英与杨义贵、宁夏伊明盛汽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罗刚、陈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河君,赖灿彬,张兰英,杨义贵,宁夏伊明盛汽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罗刚,陈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57号申请执行人:赖河君。申请执行人:赖灿彬。申请执行人:张兰英。被执行人:杨义贵。被执行人:宁夏伊明盛汽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被执行人:罗刚。被执行人:陈淋云。申请执行人赖河君、赖灿彬、张兰英与被执行人杨义贵、宁夏伊明盛汽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罗刚、陈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财保15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9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伊明盛汽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名下的车辆2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淋云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财保15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