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红与叶家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叶家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988号原告:林红,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叶家春,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大港六路50号C9A幢3号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红与被告叶家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撤回对被告叶家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红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