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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平、杨侯林、王涛、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平,杨侯林,王涛,张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93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尚瑜,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利平,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杨侯林,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王涛,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张娇,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平、杨侯林、王涛、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