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丽与刘建忠、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刘建忠,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7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丽,女,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建忠,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刘建忠、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万元,未受偿120万元,执行费15400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业。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建忠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区#楼108、208室和位于中卫市××区(在银行抵押贷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公司内的办公用房及生产车间,现已被拆迁;经向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1月8日和2018年3月21日,本院裁定分别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恒大名品家居城、中卫市邮政局的案件款,现该款尚未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案件执行期满,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安治超二○一八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韩雪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