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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朋军与左天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朋军,左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苏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左天祥,男,汉族。苏朋军与左天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左天祥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苏朋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应由左天祥向苏朋军支付赔偿金15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75元,但左天祥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左天祥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与划拨,现扣除执行费后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苏朋军领取。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7)陕02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