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生福与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福,陈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993号原告:张生福,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才,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生福与被告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生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才给付借款10000元;2.要求陈才支付利息1008元(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4日,12个月,利率0.84%),二项共计11008元。张生福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放弃陈才支付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陈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生福借款10000元,陈才当即向张生福出具借条1份,张生福支付现金10000元,陈才承诺尽快偿还。后经张生福多次索要,陈才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陈才未应诉答辩。张生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原件1份,证明陈才借款10000元的事实。陈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对张生福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张生福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陈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生福要求借款10000元,张生福同意后,陈才当即出具借条1份,张生福向陈才支付现金10000元。后经张生福催要,陈才推诿不还,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生福向陈才借款后,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张生福已在合理期限催告陈才还款,履行了催告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现张生福主张陈才偿还借款,陈才理应积极偿还。综上所述,张生福要求陈才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生福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陈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