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文学与回光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学,回国,回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363号原告:李文学,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被告:回国,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被告:回光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原告李文学与被告回国、回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李文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回国起诉。本院认为,李文学以无法找到回国为由,申请撤回对回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学撤回对回国起诉。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