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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中弼与韩宗军、曹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弼,韩宗军,曹训玉,张要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300号原告:黄中弼,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韩宗军,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曹训玉,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要才,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弼诉被告韩宗军、曹训玉、张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