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中弼与韩宗军、曹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弼,韩宗军,曹训玉,张要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300号原告:黄中弼,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韩宗军,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曹训玉,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要才,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弼诉被告韩宗军、曹训玉、张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