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81号蔡江南与解治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江南,解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蔡江南,男,生于1985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莲花塘乡。被执行人解治俊,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江南与被执行人解治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解治俊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解治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江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蔡江南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