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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西侧(鑫海家园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张永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华,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商初字5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