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红波与巴图、阿拉腾花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波,巴图,阿拉腾花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69号原告刘红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巴图,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阿拉腾花尔,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波诉被告巴图、阿拉腾花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将巴图在某银行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巴图在某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十二个月;二、对登记在刘红波名下的福特牌城市越野车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