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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102号原告:龚某某,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童某某,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段晓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