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韦凤连与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凤连,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韦凤连,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韦凤连与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国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韦凤连借款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黄国清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去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黄国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凤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