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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占龙与杨巴根、麦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占龙,杨巴根,麦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25号原告罗占龙,男,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巴根,男,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麦日根,女,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占龙诉被告杨巴根、麦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