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占龙与杨巴根、麦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占龙,杨巴根,麦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25号原告罗占龙,男,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巴根,男,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麦日根,女,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占龙诉被告杨巴根、麦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