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卢玉郎诉被告卢俊丽、卢俊峰、卢艳玲、卢继岷、卢爱玲、卢香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郎,卢俊丽,卢俊峰,卢艳玲,卢继岷,卢爱玲,卢香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234号原告:卢玉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搪瓷南巷。被告:卢俊丽,女,出生年月不详,住西航家属院。被告:卢俊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青年路。被告:卢艳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永乐路。被告:卢继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齿轮厂家属院。被告:卢爱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贞观路。被告:卢香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郎诉被告卢俊丽、卢俊峰、卢艳玲、卢继岷、卢爱玲、卢香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雪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