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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178号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4447179。法定代表人:陈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华强,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彭卫,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良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