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成都精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精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被执行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成都精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在中��银行郫县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79.8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