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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学全、付巨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全,付巨峰,韩红英,付巨瑞,付巨松,房海涛,王庆乐,李东昊,德州富丽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津县鲁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凯富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全被执行人:付巨峰。被执行人:韩红英。被执行人:付巨瑞。被执行人:付巨松。被执行人:房海涛。被执行人:王庆乐。被执行人:李东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凯富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富丽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巨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津县鲁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凯富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东昊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33号德百花园-玫瑰公馆A9号楼1单元16层1601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