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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陈玉海、龚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海,龚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0111执674号被罚款人:陈玉海,男,汉族。被罚款人:龚婷,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曾明与陈玉海、龚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陈玉海、龚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玉海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龚婷罚款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