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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162号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同案犯李某2、李某3盗窃一案与本案事实认定相关,本案事实需另一案审理终结确定,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颖博审 判 员  李金岐人民陪审员  马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