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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积鹏、王超、王健与田英华、王积军、王晓芸、王殿信、王殿吉、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鹏,王超,王健,田英华,王积军,王晓芸,王殿信,王殿吉,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民初1060号原告:王积鹏。原告:王超。原告:王健。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英华。被告:王积军。被告:王晓芸。被告:王殿信。被告:王殿吉。被告:王殿祥。被告:王秀花。被告:王秀春。被告:王秀华。被告:王秀娥。原告王积鹏、王超、王健与被告田英华、王积军、王晓芸、王殿信、王殿吉、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积鹏、王超、王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被告王殿吉、王殿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田英华、王积秋、王晓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王泰福、刁菊香系夫妻关系,一生育有子女9人。王泰福、刁菊香分别于2007年1月26日、1993年7月19日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坐落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镇东沟村,建筑面积32.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5万元。请求依法分割房屋。被告王殿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既然要分割财产就应该8个子女进行平分。王殿祥当初写了承诺,不要财产。其他人如果要分割遗产需要拿老人13年的护理费。被告王殿信辩称,同意王殿吉意见。被告王晓芸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被告王积军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被告田英华、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未出庭,亦未提交出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泰福(又名王太福)与刁菊香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九名子女,即长子王殿礼、次子王殿智、三子王殿信、四子王殿吉、五子王殿祥、长女王秀花、次女王秀春三女王秀华、四女王秀娥。长子王殿礼于1999年8月12日去世,其妻子袁荣菊于2005年2月13日去世,王殿礼与袁荣菊育有三名子女,即长子王积鹏、长女王超、次女王健。次子王殿智于1995年12月20日去世,其与妻子田英华育有两名子女,即长子王积军、长女王晓芸。被继承人王泰福于2007年1月26日去世,其妻子刁菊香于1993年7月19日去世。1997年7月21日王泰福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王泰福去世后遗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大房执旅字第30501**号,建筑面积为32.5平方米,房屋坐落于旅顺口区水师营镇东沟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执照、分房单、集体土地使用证、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王泰福去世后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由于王殿礼、王殿智先于被继承人王泰福死亡,故王殿礼、王殿智的继承份额转由二人的子女代位继承,田英华对于其丈夫王殿智应继承的份额不享有继承权。关于遗产的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积鹏、王超、王健三人继承位于旅顺口区水师营镇东沟村的房屋(大房执旅字第30501**号)的九分之一;被告王积军、王晓芸二人继承位于旅顺口区水师营镇东沟村的房屋(大房执旅字第30501**号)的九分之一;二、被告王殿信、王殿吉、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各继承位于旅顺口区水师营镇东沟村的房屋(大房执旅字第30501**号)的九分之一。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为525元,三原告负担58.33元,被告殿信、王殿吉、王殿祥、王秀花、王秀春、王秀华、王秀娥各负担58.33,被告王积军、王晓芸负担58.3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