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被执行人于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于某,女,住调兵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281执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