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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万光诉被告何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光,何利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820号原告:徐万光,男,汉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买断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居自贡市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全,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利斯,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现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勇,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万光诉被告何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8.60元由原告徐万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人民陪审员 : 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苑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