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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克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克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380号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克夷,男,194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克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