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张争光、张帅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张争光,张帅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228号原告张海龙,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争光,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张帅晨,男,200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争光,系被告张帅晨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诉被告张争光、张帅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龙撤回对被告张争光、张帅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