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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张争光、张帅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张争光,张帅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228号原告张海龙,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争光,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张帅晨,男,200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争光,系被告张帅晨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诉被告张争光、张帅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龙撤回对被告张争光、张帅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