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冰青、曹义等与南阳怡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青,曹义,曹喜才,吴枝梅,南阳怡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海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298号原告李冰青,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曹义,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曹喜才,男,汉族,1935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野县。原告吴枝梅,女,汉族,1935年11月14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南阳怡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尚海军,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海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尚海军,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冰青、曹义、曹喜才、吴枝梅与被告南阳怡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海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冰青、曹义、曹喜才、吴枝梅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李冰青、曹义、曹喜才、吴枝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