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兰礼涛与海奥斯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礼涛,海奥斯健身俱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442号原告:兰礼涛,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海奥斯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家佳源四楼。原告兰礼涛与被告海奥斯健身俱乐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海奥斯健身俱乐部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礼涛对被告海奥斯健身俱乐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兰礼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