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与杨唐忠、彭冬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杨唐忠,彭冬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559号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渝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唐忠。被告:彭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诉被告杨唐忠、彭冬华财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唐忠、彭冬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