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开贤、陈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开贤,陈兵,陈开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开贤,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上诉人陈开贤因与被上诉人陈兵、陈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开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开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上诉人陈开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波审判员 马功云审判员 蒙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