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滑琦、滑新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琦,滑新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刑初225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滑琦,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专科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2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滑新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中专毕业,居民家庭户口,原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住长垣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2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滑琦、滑新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月22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17年2月22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2017年5月1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变诉(2017)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霞、王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滑琦及其辩护人方学军,被告人滑新生及其辩护人张智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滑琦以其父亲滑新生名义取得PG外汇集团合格代理商证。被告人滑琦、滑新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收益,以PlanetGroup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投资企划书,在长垣县非法吸收资金。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吸收刘某2、于某、孟某等38人资金共计10046000元,支付存款人收益2236909元,剩余7809091元未归还。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吸收公众资金,从中获取高额收益。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滑琦、滑新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在一定期限支付高额收益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滑琦、滑新生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滑琦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协助PG公司工作,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滑琦系帮助他人非法吸收资金,系从犯。被告人滑新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辩称其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公司性质的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滑琦、滑新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收益,以PlanetGroup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投资企划书,在长垣县非法吸收资金。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吸收刘某2、于某、孟某等38人资金共计10046000元,支付存款人收益2236909元,剩余7809091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滑琦,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被告人滑新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2、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长垣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9日长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滑琦、滑新生在新乡市牧野区开元国际大酒店院内抓获。3、滑新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证明滑新生是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休工作人员。4、滑琦、滑新生等人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滑琦、滑新生等人银行交易的情况。5、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补充报告,证明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吸收刘某2、于某、孟某等38人资金共计10046000元,支付存款人收益2236909元,剩余7809091元未归还。6、投资企划书、银行支票、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陈某、刘某1、孔某、郑某、周某、张某8、高某1、赵某1、郭某、袁某、赵某2、高某2、姜某、齐某、王某1、丁某、张某3、王某2、杜某、张某4、宋某、胡某、张某5、魏某、张某6、刘某2、王某3、朱某、王某4、岳某、于某、孟某、唐某、许某、徐某、张某7、范某、赵某3、殷某、韩某证言,证明滑琦、滑新生给客户介绍PG公司,说在PG公司投资安全、可靠,有保障,给客户看宣传视频、资料,让客户在PG公司做投资及吸收刘某2、于某、孟某等人资金情况。7、证人邓某证言,证明其是通过滑新生知道的PG公司,滑新生在其开的茶楼里给其介绍PG外汇,说他考察过,同时拿出一个汇丰银行支票让其看,其感觉滑新生是建委的老干部,就相信他了,存了第一笔款。8、证人姚某证言,证明是滑新生给其介绍的PG公司,当时滑新生开了一个茶馆,在茶馆里滑新生对其讲在PG公司投资收益高、安全,让其投资,其投资后,滑新生又让其找其熟人去茶馆,滑新生又给其熟人讲PG公司,其熟人也有人投资了。9、被告人滑新生供述和辩解,证明滑琦是其大女儿,大概2013年6月份,滑琦给其介绍说PG公司是炒外汇的,投资利润不错,后来滑琦领着其去安阳一个宾馆开了一次会议,听姚某1的讲座,后来其就心动了。PG公司网站账户名用的是滑琦的名字,PG公司发的代理商证书上面是其的名字,但实际是滑琦在操作。2013年年底,其开始在西花园对面的其二女儿滑某开的茗茶坊介绍朋友投资PG理财项目,一般其都会口头告诉他们投资PG外汇风险小,收益高,有香港汇丰银行的支票做担保,另外有公司发的PG外汇理财项目的宣传页拿给他们看,还有在电脑里播放公司的宣传课件给他们看。10、被告人滑琦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5月份,其通过讲座接触到PG公司,并做了投资,大概2013年底的时候,其用其父亲的名义成为PG公司的代理商,其推荐人投资PG公司可以获得交易佣金和推荐费,其给客户介绍说在PG公司投资有银行支票,本金安全,给客户播放过宣传视频,看过宣传资料。客户投资PG外汇时先将投资的钱打到其账户上,或者给其现金,其再将钱转到PG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其以其父滑新生的名义投资一笔钱,滑新生也知道,后客户给滑新生打电话问收益情况,他就向客户介绍,开会和活动他也参加。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滑琦、滑新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在一定期限支付高额收益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滑琦、滑新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滑琦辩称其是协助PG公司工作,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及滑琦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滑琦系帮助他人非法吸收资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滑新生辩称其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及滑新生的辩护人关于本案是公司性质的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滑琦、滑新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长垣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属自然人犯罪,且滑琦、滑新生积极进行宣传,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故滑琦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滑新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滑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滑新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陈普民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