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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6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杨某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6民初1195号原告:林某,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被告:杨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林某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重新和好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rrq7jvm0uqhyrtv1m审判员蒋佩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陈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