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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超、王守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王守亚,李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守亚,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彩侠,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超与被执行人王守亚、李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守亚、李彩侠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