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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信、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信,唐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735号原告: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炳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信,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昭平县。被告:唐文英,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昭平县原告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信、唐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传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