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美俊罚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42号移送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美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胡美俊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胡美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