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与吉林省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56号房6申请执行人XX,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赵胜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润房地产开发与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没有余额。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有开发楼盘,现已部分查封;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查无车辆信息;上述情况已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润房地产开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已被部分查封,但该房屋属于无籍房,暂时评估不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钟 诚执行员 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