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翟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翟建中,杨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14号附23号1楼。法定代表人:吴国祥,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建中,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建中、杨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31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建中、杨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并承担违约金,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家具产业园中润·欧洲城,该地址在成都市新都区辖区内,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