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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开灼与朱建志、毛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灼,朱建志,毛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303号原告胡开灼,男,汉族,石门县人。被告朱建志,男,汉族,涟源市人。被告毛艳华,女,汉族,涟源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湘中大厦6楼。负责人刘更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星星,男,湖南省涟源市人。委托代理人欧阳聪智,男,汉族,湘潭县人。原告胡开灼与被告朱建志、毛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胡开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开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开灼负担。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