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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俞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智耐博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停,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俞瑜,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王俊因与被申请人俞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6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俊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认定缺乏证据证实。2、有新证据证明该笔不是借款,而是被申请人前夫的股本金。综上,要求依法撤销(2016)京0106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俞瑜主张与王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俞瑜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应予采信。王俊提出与俞瑜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笔款项系俞瑜前夫的股本金。缺乏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王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米利民审判员  周 循审判员  付桂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 宇 来自